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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男孩在武术俱乐部死亡案”两人无期一人缓刑 被害人父亲:两主犯上诉

发布时间:2024-09-26 04:59:39  点击量:

  “青岛男孩在武术俱乐部死亡案”两人无期一人缓刑 被害人父亲:两主犯上诉2023年6月,山东青岛市城阳区一家武术运动俱乐部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一名8岁男孩琦琦(化名)在武术俱乐部被殴打致死。6月13日,山东青岛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两人被判无期徒刑,一人被判缓刑。北京青年报记者从琦琦父亲翟先生处获悉,宣判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被告人张某斌、李某丁当庭表示不服,提出上诉,被告人张某豪表示不上诉。翟先生表示,他们也将申请抗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斌开设青岛振宇聚英武术运动俱乐部、青岛崇德聚英武术俱乐部。被告人李某丁系俱乐部教练,被告人张某豪系张某斌之子,案发时在俱乐部帮助教学。被害人翟某某(男,2014年8月22日出生)于2023年6月10日报名进入俱乐部学习。2023年6月18日,被告人张某斌在俱乐部教学期间,因被害人翟某某训练动作不规范,同被告人李某丁、张某豪,对其殴打、,后翟某某被发现意识不清昏厥,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翟某某系钝性物体多次击打致广泛软组织挫伤导致创伤性休克并肺脏脂肪栓塞死亡。当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斌拨打110电话报警,后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李某丁、张某豪接通知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斌、李某丁在教学训练期间,违背国家法律,以暴力手段殴打翟某某身体致其死亡,二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对未成年学员长时间殴打并,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张某豪参与上述犯罪行为,亦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张某斌系武术馆实际控制人,多次殴打并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丁身为教练,多次殴打并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亦系主犯,鉴于张某斌、李某丁具有自首情节且将被害人送医疗救治,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张某豪系帮助教学,作案时间短,击打程度明显弱于同案被告人,时仅是协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还具有自首情节168体育官方app下载,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三名被告人作为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暴力伤害犯罪,依法应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宣判结束以后,琦琦的父亲和其他亲属痛哭流涕,琦琦的父亲翟先生更是情绪崩溃,多次跪地痛哭,其他亲属不停在安慰他。

  翟先生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宣判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被告人张某斌、李某丁当庭表示不服,提出上诉,被告人张某豪则表示不上诉。而对于这个结果,翟先生表示,他们将马上准备资料进行申诉。

  翟先生说,当时他送孩子去武术学校的时候了解的比较少,送孩子去主要是让孩子学一些基本的武术动作。今天的庭审中,孩子妈妈因为抑郁没有来,“这一年多我们一家不知道是怎么熬过来的,一直浑浑噩噩的,想起孩子就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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